关于开展2010年下半年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定(转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处级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现将我校今年下半年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定(转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本科毕业人员进校工作满1年(报到时间在
2、具有硕士学位人员进校工作,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报到时间在
3、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与现从事岗位不符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转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考核要求
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考核合格,申报讲师资格要求教学业绩考核“C”等及以上,岗位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资格要求岗位培训考试成绩合格。
三、其他事项
1、申报人员填写《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表》(正反面打印)一式2份(《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中的“主要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两栏要填写完整,时间要有连续性。),各学院审核并填写《确定(转定)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并由学院于
2、申报人员根据自身申报系列,提供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3、从2011年开始,学校不再进行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定工作,所有申报人员均需参加学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业技术资格的确定工作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部门务必通知到相关人员。
附件(人事处网页下载):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