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上半年申报确定(转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各学院、处级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现将我校今年上半年确定(转定)专业技术资格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进校报到时间在2008年6月30日前)可确定为初级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个月(进校报到时间在2009年3月31日前)可确定为初级职务。
2、从学校毕业新参加工作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进校报到时间在2006年6月30日前),可初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如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过,后就读硕士学位者,获得学位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相加满3年,可初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其中获得学位后来校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满1年以上。
3、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与现从事岗位不符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转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考核
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过岗位培训考试成绩合格(教师岗位、思政教师岗位、教育管理岗位必须具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岗位、思政教师岗位必须具有),并考核合格,可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者个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正反面打印)一式2份,各学院审核并填写《确定(转定)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并由学院于6月17日前将所有材料统一交人事处。
2、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提供)、岗位培训合格成绩复印件各1份。
附件(人事处网页下载):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