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浙人专〔2007〕5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高校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08〕24号)的要求,我校将开展换发由省人事厅监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列入换证范围。离退休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按自愿原则换发。
二、换证程序。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由本人填写《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情况信息表》(附件2),经各学院、人事处审核后逐级报省人事厅核准(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1)。
三、外省市或部属单位调入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经过确认后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资格证书须由本人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由省人事厅确认后,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遇遗失,需本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交申请补发证书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学校人事处上报省人事厅补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从2006年起,经评审获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使用新证书。各学院、各部门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信息(含照片电子文档)采集,由学校人事处统一到省人事厅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暂不换发。
七、旧证在申请换发新证时由各学院、部门收回交人事处,新证书由人事处发给持证人,并收取由省物价局核定的证书工本费(旧证换新证5元/本;制作新证10元/本;遗失补发证书20元/本)。2006年评审获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尚未办理证书的,只需补交费5元/本。
八、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学院、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日程安排
2006年、2007年评审获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尚未办理证书的,各学院、部门于4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我处,证书工本费也请一并上缴。原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新证的,请各学院、部门于4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及费用报我处。
十、所有附件都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花名册》、《信息汇总表》不另发纸质附件,请直接下载。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