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浙江省及校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获准立项的通知
杭电教通[2009]8号
关于2008年浙江省及校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获准立项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补助经费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30号文件精神,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19项被浙江省批准立项建设。另外,根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的通知”,学校确定了20项校级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实施及管理
1.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研究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2.项目启动后中期应向学校递交中期报表,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等。教务处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视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追加经费;对不递交中期报表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终止经费资助。
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可以学院为单位组织项目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交流活动,互相交流经验,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以便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在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或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一次报告会,交流和汇报研究成果。
4.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取消该项目成员已享受相关政策的优惠,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者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4)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二.经费的使用
1.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为5000元,学校按照1:1配套,每个项目配套5000元,合计每个项目10000元。校内项目安排经费为工科类1200元,人文类800元。为提高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时下拨50%,结项后续拨剩余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2.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专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费、调研费、学术交流费用、论文版面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3.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三、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1.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软件原代码、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等。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必须经过学院指导组审定,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获得省级项目资助的团队项目在一年内需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二项:(1)参加一项省级学科或技能竞赛并获奖;(2)申请获得若干项专利;(3)完成一项横向科研项目;(4)研制一套实验仪器或开发设计一组自主实验内容,用于实验教学;(5)构思一个探索性研究项目,并通过基金专家组答辩;(6)申请并完成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一个;(7)发表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若干篇,并在文中标明浙江省大学生科研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3.校内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社会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如经费非学校提供,可不注明),并报送教务处存档,以便作为学校评奖依据。
4.教务处、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项目结束后,相关资料交教务处存档。
5.项目人员和内容变更。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时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6.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附件一:2008年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清单
附件二:2008年校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清单
附件三: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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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务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