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学校知识产权事务的说明
为学校知识产权申请工作的有序开展,就本校教师办理知识产权事务相关事宜,做以下说明:
1、 学校科技处受理的办理知识产权事务审核及用印等手续的人员为:知识产权完成人(校内师生)、学校认定资质的专利代理人。其他校内外人员不予受理。
2、 协议专利事务所安排资深专利代理人,经学校科技处认定,专门负责与学校科技处协调处理我校的知识产权代理事务。
3、 由学校协议事务所代理的知识产权事务,第一完成教师本人因故无法到科技处办理用印审核等手续的,可由学校科技处认定的专利代理人、或由知识产权参与完成教师或参与完成研究生(校内在读)携身份证明、第一完成教师本人的授权书,代为办理。
4、 委托非学校协议事务所代理的知识产权事务,必须由第一完成教师本人到科技处办理用印审核等手续,并提交自办专利确认书。
5、 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的教师,都应与相应代理人主动联络,就专利技术文件修改、申请进程、申请及维持费用等事项及时交流,并可直接向科技处反馈信息。
6、 委托非学校协议事务所代理申请的教师,拟申请学校补助相关费用的,必须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就拟委托的代理人所在事务所及代理人的资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学校进行委托代理资格审查。在知识产权申请、受理、授权、维持的整个过程中,教师本人必须负责与委托的代理人及事务所的联系,确保申请费及后续各类维持费用的及时缴纳,确保不造成学校知识产权资产流失,确保不造成学校先期投入的知识产权资助经费的损失。
7、 学校已于2008年对软件著作权的代理费用停止资助。因学校政策调整,自2011年6月起,学校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费用停止资助。
8、 教师委托非学校协议事务所代理专利申请,或完成人自行向国家版权中心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由完成人自行支付相关费用,保管有效报销凭证(其中官费必须有单独费用凭证)、通知书、证书等证明文件,在学校科技处发布的资助通知规定时间内,报送科技处审批,符合要求的按学校规定统一结算费用,予以资助。逾期不受理、不补办。
附:授权证明、自办专利费用缴纳确认书样式
科技处
201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