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杭电科[2003]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简称“校科研基金”)是旨在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增强学校科技储备和发展后劲,提高学校科技项目的对外竞争力,培育新的科研生长点,促进学校科技深入发展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校科研基金的管理,正确把握校科研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校科研启动基金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校科研基金面向全校。围绕学校科技发展目标,择优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
(一)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和交叉学科的研究;立足校内科研优势和特色、瞄准国家目标、开拓新兴科研领域的研究。
(二)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三)申请者及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条件。
第五条 校科研基金主要资助范围包括:
(一)可能申请到各类基金项目的前期研究;
(二)可能申请到国家、省(部)、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研究;
(三)对我校文、理、外、管理、财经等学科建设及学科交叉有很大推动作用的基础理论研究和高水平学术著作的出版;
(四)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两个文明建设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研究;
第六条 校科研基金采取全额拨款的形式,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审
第七条 科研基金申请由科技处统一归口管理,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5月15日至5月31日。
第八条 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杭州电子工业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分院审查签字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和相应的电子文档一起由分院统一报送科技处。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项目的研究:
(1)在研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2)在读的研究生;
(3)校外兼职人员。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对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一)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立论依据明显不足;
(二)已获得国家计划资助和其它资助的同类项目;
(三)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校科研基金项目或者校科研
启动基金项目,但没有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到各类纵向项目或者工科类10万元以上非工科类5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者;
(四)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校科研基金项目或者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但没有以第一作者(标注我校校名)在核心期刊及以上杂志上发表论文者。
第十一条 校科研基金遵循“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科技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评审专家组。选择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办事公正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担任评议专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科技处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综合平衡后,根据本年度校科研基金的预算确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数量和资助金额(工科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其他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报请校领导审批下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后十五天内,应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填写《杭州电子工业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经所在分院审核后报科技处。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 校科研基金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究工作。更改合同书内容或延长研究期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若因故调离学校,应退还剩余经费。项目因故中止的,经科技处同意并退还剩余经费;未能及时开展研究,或擅自中止研究,以及擅自更改研究内容的,须退还全部经费;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的,可申请延长半年,最多延一年;属不可抗拒特殊原因的,退回余款。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杭州电子工业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报告》,并附上相关材料,由科技处负责验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校科研基金资助经费按核定计划下拨,由财务处统一监管。
第十八条 校科研基金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与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相同,但学校不提管理费,课题组不提劳务费,也不折算成科研业绩点。购置设备费需经科技处批准,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如在项目执行期内,获得各类纵向项目的资助,则可将本项目的剩余经费,与获得资助项目经费合并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原《杭州电子工业学院“科学预研基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