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杭电人[2013]253号
关于下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
现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置即词:教职工 考勤 通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 0 1 3 +A7 1 2 A r p k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教职工服务
意识和纪律观念,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
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
第四条 管理、其他专技、工勤和辅导员岗位实行坐班制,
专任教师岗位和特殊岗位由学院(部处)自行决定是否坐班。实
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在上班时间从事
和工作无关的事情。对于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者,学院(部处)
负责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仍不改正者,按旷工处
理。
第五条 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作息制
度,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各案,并按相关规定
进行考勤管理。
第六条 非坐班制教职工除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外,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学院(部处)安排的各项业务和学习活
动。未经请假而缺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到岗或不能来校上班
的,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
进行审批。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未到岗时间作旷工
处理;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批准假期期满后的未到岗时
间按旷工处理。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一经查实未到岗时间按旷
工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需在工作时间因私事出国(境)的,出国(境)
前须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须在放
假前到人事处各案,否则出国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
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
校内调动),超过的时间按旷工处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所
在学院(部处)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自离岗之日起按旷工处
理,并追究准假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部处)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
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考勤相关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学院(部处)
应及时将本单位教职工的开学到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
第十二条 月度考勤周期为自然月,各学院(部处)须在次
月5日前(遇公休假日提前一天)将当月的考勤表(附件1)和
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人事处。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处)对考勤记录和请(销)假单及有
关证明要进行各份,以各核查。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处)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如实记录出
勤情况,如出现虚报瞒报等情况,经核实后,将追究学院(部处)
考勤人员、分管考勤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
工资,取消学院(部处)和个人当年的年度考核评优或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
要依据,并直接与教职工个人工资、福利等挂钩。
第四章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
作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请假
审批表》 (附件2),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同
意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
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中层及以上干部
请假手续根据学校组织部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在准假期内提前回校上班
的,应填写销假单(附件3)并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如需续假,则必须在假期内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八条 病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休病假,需凭校医院或经校医院确认的诊断证
明书,并由所在学院(部处)负责人审批。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
法定假日。
(二)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主要病情、诊断结论和
建议休息天数。校外就医的,就医后(含急诊)持病历等原始材
料到校医院核查,确认后由校医院提出建议休息天数。
1、校医院医生可开具15天以内的诊断证明书,超过15天的,
应提供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书。
2、长期病休(指6个月以上),应凭校医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校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办理相关手续。诊断证明需半年开具1次。
3、校医院医生要实事求是地依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严禁开
具假证明。对开具假证明者,学校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调离医生岗位直至与学校
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十九条 事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上班的可请事假。
(二)学校对事假从严掌握。教职工请事假3天(含)以内
由所在学院(部处)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各案;4天至7天由
学校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产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
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
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遇学校寒暑假可顺延。
(四)妻子晚育分娩,男方可休护理假7天(含节假日)。
(五)女教职工因生育、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请假,须
凭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学院(部处)领导审批,报人事
处各案。
第二十一条 哺乳假的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
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处)领导同意,人事处批准后
可休哺乳假。
(二)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
职工,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生育第二个子女,可申请
不超过3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1小时
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
乳时间。
第二十二条 婚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法定婚假为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
可增加婚假12天,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
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只能在办理结婚证后的半年期限内享受。
(三)教职工请婚假由所在学院(部处)领导审批,报人事
处各案。
第二十三条 丧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
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丧假假期一般3天,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的,根据实际情
况另加路程假。
(三)教职工请丧假由所在学院(部处)领导审批,报人事
处各案。
第二十四条 探亲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因和父母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或配偶不在一地居住的,又不能利用公
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其中:未婚职工探父母的每
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每次20天,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或父母分居两地,教职
工只能自行选择一地探望;已婚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每
次30天。上述时间不包括路程时间,根据路程远近另加路程时
间。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平时一般不安排职工休探亲
假。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含丧偶和离异)教职工
探望父母,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具体标准由计划财务处负
责审核。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本
人自理金额为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2)×30%”,
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具体标准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父母居
住地点不固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时,应以其父母常住户口的地
点计算探亲路费。
(三)教职工探亲符合报销路费要求的,探亲前到人事处办
理相关手续。
(四)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
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可按规定向学校
申请探亲假。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
个月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五)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按国务院侨办有
关政策执行。
(六)出国探亲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处)和分管(联
系)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出国探亲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
习期要相应延长。
第五章假期待遇
第二十六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一)病假在2个月内的,基本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
年限不满10年,基本工资按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
本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7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
部分按80%发计。
(四)经鉴定,可以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经主管人事校领
导审批后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
(五)病假期间岗位津贴一般减半发放,连续病假超过6个
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教学科研人员连续病假不满
一 。
个月的,病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六)教学科研人员在病假期间(连续病假一个月及以上)
减免基本工作量。
(七)教职工连续病休在3个月以上者,病愈需要恢复工作,
应凭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经校医院核实后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
复工。复工后不满3个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
外,其复工前后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八)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因病经组织批准离岗休养在6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工作
年限。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病愈后连续工作的,其病休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七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一)事假期间(不含国家规定的周休·急日和节假日)的基
本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
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
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基(本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
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
本人基本工资。
(二)事假期间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八条 产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一)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照发,不影响晋升、调
整工资。
(二)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在产假期间减免基本工作量。
(三)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第二十九条 哺乳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一)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80%发计,不影响晋级、调整
工资并计算工龄。请1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费不发。
(二)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第三十条 婚假、丧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所有待遇不
变。
第三十一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一)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的,所有待遇不变。经学校批准
在工作时间享受探亲假的,按事假发放相关工资待遇。
(二)出国探亲3个月内的,按事假发放相关工资待遇;超
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所有待遇。
第三十二条因私出国期间的待遇规定
(一)教职工利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在人事处办理各
案手续的,出国(境)期间所有待遇不变。
(二)经学校同意,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相关
待遇如下: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
的,按本人基本工资70%发计;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
的,按本人基本工资60%发计;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
的,按本人基本工资50%发计;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所有
待遇。
5.绩效工资参照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因私出国进行访问、进修等活动,
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根据协议发放工资。
第三十三条 非教学科研人员在事假、病假、产假、护理假
和哺乳假期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学科研人员按实际工作
业绩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六章旷工及处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旷工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年
累计旷工3天(含)以内的,扣1个月岗位津贴,非教学科研人
员另扣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累计旷工←10天的,扣2个
月岗位津贴,非教学科研人员另扣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累
计旷工11-1的5,天扣3个月岗位津贴,非教学科研人员另扣3
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停发所有待遇。
第三十五条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
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开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及与上级规定变化有冲突的事
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
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考勤月报表》
2、《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销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