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19】8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院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营造良好学术环境,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进步,维护学校声誉,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以及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应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1.学术研究应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若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2.合作成果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3.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4.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研究结果等行为。

3.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4.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5.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7.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8.在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荣誉等过程中,或在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等工作中提供虚假科研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及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规则,属于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

第五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院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科研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进行惩戒。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七条 处分决定须由党政联席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并根据需要供查询。

第四章  申诉

第九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工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院工会接到申诉后,应及时按照工会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十一条 被调查人仍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恶意诬告者,经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参照第五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